主辦責任制改革意味著將審判權、檢察權等逐漸交由法官和檢察官行使,這就涉及到需有效限製法官、檢察官的權力濫用。為此,要構建全新的、符合司法權運作規律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設置對法官、檢察官的懲戒和退出機制。設立法官、檢察官紀律懲戒委員會,並履行監督和紀律懲戒職能,與遴選委員會形成職能上的互補。
  二是制定嚴謹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責任追究機制。逐步建立辦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嚴格區分故意、過失,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劃清過錯和一般法律認識之間的差異。
  三是強化公民對司法的參與。公民參與司法是對法官、檢察官進行監督制約的一條有益改革路徑,保障在訴訟各個階段尤其是審判程序的依法公開,借助自媒體技術帶來的信息快速廣泛傳播的優勢,借助司法信息大數據平臺,確保需公開的訴訟活動的進展能夠為社會公眾所知曉並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原標題:構建符合司法權運作規律的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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